2005年1月1日 杭地税一[2005]2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原已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2005年1月1日后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
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税[2004]228号
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和重新审核。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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