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杭地税计[2004]430号
局属各税务分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加快税款征收“无纸化”进程,促进以
网上申报为主的申报方式多元化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银、库联网税款征缴管理办法>的
通知》(浙地税发[2004]104号)精神,按照《杭州市“一户通”电子缴税
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将有关凭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税企业纳税人由扣税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成功后,以扣税金融机构开具的
《“一户通”系统同城委托收款凭证(付款通知)》(简称扣税回单)作税款支付凭
证。
二、地税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可按其储蓄存折摘要栏打印标有“地税”字
样的扣款记录;通过信用卡扣税的,在信用卡对账单中注明“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
(统称扣税记录),作为税款支付凭证。
三、地税企业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金融机构扣税回单到主管地税机
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时,在扣税回单上
加盖“已开完税凭证”戳记。
地税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金融机构打印的扣税记录
和身份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完税凭证时,纳税人应在换开台账上签字确认。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处理
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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