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 甬国税函[2004]33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
知》(国税函[2004)5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是国税机关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工作,坚持"双向治理"原
则,既要对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也要对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
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密切关注虚开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用于抵
扣税款的发票、凭证等违法行为。有力量的单位要迅速组织对本地区的一般纳税人进
行一次排查,特别对纳税异常的小型商贸公司,全面检查其财务帐目和纳税情况,做
到尽早发现、依法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
责任。
二、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
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各单位至少要对其三年内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
检查;凡检查发现问题的,还要追溯到以前年度。对达到大要案标准的,要及时上报
市局。
三、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查结案件,有重点、分层次地曝光
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社会影响力广泛的大要案件。要突出依法打击故意接受虚开发票
“买方市场”的宣传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一批,教育一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