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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4]20号颁布时间:2004-09-24

     2004年9月24日 浙国税征[2004]2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未 按照规定设置、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规定处罚。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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