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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4]19号颁布时间:2004-09-29

     2004年9月29日 浙国税法[2004]19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 [2004]6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除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实施外,国务院总共暂予保留26项涉税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涉及国税的有23项。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涉及国税系统的暂予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工作, 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我省国税系统 依法治税进程。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附件: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税务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25  外商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因不可抗力提前解散免予 省级税务机关 补税审批   126  新成立的内外销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生产企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业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审批 12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128  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            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129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 税务机关 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 土地增值税审批 130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131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 税务机关 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132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 税务机关 税审批 133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134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税务机关 135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 税务总局 税审批 136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 137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主管地方税务局 138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返还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入免征营业税审批 139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 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关主管税务机关 140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 审批 141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142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 税务总局 免税待遇审批 143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主管税务机关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144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 税务总局 当地税务机关 收待遇确认 145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 审批 146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税务机关 147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 主管税务机关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148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 税务机关 费核准 149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税务机关 备注:1.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按照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审核的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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