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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10号颁布时间:2004-08-29

     2004年8月29日 浙地税发[2004]11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稽查局:    为促进我省建筑用石的合理开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加快生态省的建设步 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开采建筑用石征 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在我省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资源税,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 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 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级地税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开展宣传工作。同时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 建筑用石开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和分析建筑用石资源税收入、税负及其相关影 响,做好与开征有关的各项工作。   各市地税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具体适用的税额标 准建议,以确保此项政策及时、稳妥地落实到位。   四、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4年12月15日 前书面上报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2004年12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 地税局。   五、各地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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