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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4]317号颁布时间:2004-09-01

     2004年9月1日 杭地税一[2004]31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 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 3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纳税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 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 明材料分别报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各一份备查,同时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取得的技术贸易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4年8月22 日以后的,不管此前技术合同是否已经过主管地税机关审批,一律按省局浙地税函 [2004]361号文件执行。   三、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审批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将享受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在《纳税综合申报表》“不需审批减免税(费)项目、不需审批减免 税(费)额”栏中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实行备查制,并按规定认真进 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实施税收稽核。稽查部门要对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营业税减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 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核纳税人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 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主管税务税务机关对重新 认定的技术合同认为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当事人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 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 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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