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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8-13

     2004年8月13日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 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 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 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计税基准价由市县征收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公开的办法确 定。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征管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 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关于企业注销后土地、房屋分割的契税征管    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 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 契税。    四、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征管    凡经县级以上(含)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房屋征用、占用项目,不论 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涉及的被征用、 占用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均属契税征管范畴意义上的“征用、占用”,按以下规 定实行契税征管:    1.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 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    2.超出土地、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统一按 1.5%税率征收契税。    五、关于土地房屋变更用途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变更用途批复文件的当天。    六、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问题    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的认定,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和 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性质,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 来进行区分,分别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关于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征收 契税问题    为促进流通,对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不再征收契税。    八、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    为清理欠税,促进征收入库,对目前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且分属不同时期契税 税率的应税未税项目,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执行,即统一为土地 3%、房屋3%(其中普通住宅1.5%),并可适当参照计税基准价核定征收。各 级征收机关要在广泛宣传公告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力度促进陈欠税款的征 收入库。    九、关于购置精装修房契税征收问题    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以实际成交价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相应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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