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3日 杭地税发[2004]27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杭州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
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
彻执行。
一、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证明;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安置的各退役士兵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
营活动的企业,具体指经营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
他服务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企业。
二、自谋职业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外)申请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以上减免税由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审批,一年一批。
四、各局应将各自审批的减免税金额和情况建立减免税台帐,每年汇总一次,上
报市局。
五、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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