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6日 浙国税征[2004]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干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涉农税收
优惠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到位。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的通知》(浙国税流[2003]140号)精神,做好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核定工作。核定过程中,应避免为完成个体税收考核任务而人为调高定额
的现象。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月底前将本地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和附件二以市地
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调整后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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