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5日 浙国税所[2004]3号
杭州、宁波、温州、舟山、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平湖、乐清、平阳、苍南、永嘉、海
盐、德清、临安、仙居、温岭、绍兴、嵊州、嵊泗、兰溪、龙游、武义、三门县(市)
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华东大区的销售公司,该企业及所属全资单位2003年度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
税,全额汇总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部合并缴纳。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单位详
细名单见附件,以后年度如有新增的合并纳税单位,经省局备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后,可合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统一缴纳。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应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接
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
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好联系单反馈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工作,切实履行纳税
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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