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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85号颁布时间:1999-12-13

     1999年12月13日 浙地税二[1999]28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 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营销、清债等雇员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 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暂按50%、20%、30% 掌握,并分别按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与企业不签 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非雇员的费用,企业凭其提供的合法凭证列支。企业应将具体承包 或提成办法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二、集资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为便于计算,凡不高 于1999年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利率前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1年期基准利 率为6.39%)的部分,允许在计算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因技改,开发高技术产品等取得的县级以上财政贴息,比照《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货企业以委托代办广告、修理、会议等名义付给商品流通企业的有关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应作应税收入处理;供货企业支付的费用应凭取得的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五、校办企业改制有关所得税问题。原有校办企业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暂按学校投资的部分享受校办企业优惠政策,具体减税比例按学校出资股本 (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股份)的比例确定。   六、不合法凭证的税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制或取得的“白条”等不 合法原始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待其 取得合法凭证后方可按规定列支。   七、富余人员的范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是指其劳动、工资关 系全部转移到接收(安置)企业,并同接收(安置)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各地在 受理劳服企业减免税申请时,安置的富余人员按此标准掌握。   八、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问题。企业的财产损失额应包括非正常损 失按规定转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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