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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4-17

     2000年4月17日 浙地税征[2000]34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地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 局:   为规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 支机构的发票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对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所使用的保费收据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7月1日起,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一律启用由省地方税 务局统一监制的保费发票(票样见附件1-10),其原有结存的保费收据除经省地方 税务局批准外,一律停止使用。   二、为便于平安保险公司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平安保险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所需使用的保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发票的印制、发放计 划由平安保险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   三、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需使用的保费发票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领购。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平安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领用发票的监督和管理, 督促其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事务,并按规定领购、使用、 保管和缴销发票。 附件:1.营销首期保费正式发票(略)    2.投资连结保险首期保费正式发票(略)    3.续期保费手写发票(略)    4.续期保费人工件电印发票(略)    5.续期保费转帐件电印发票(略)    6.保全补费发票(略)    7.续期保险费发票(补发)(略)    8.邮局代收续期保费专用发票(略)    9.团险正式电印发票(略)    10.正本保费发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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