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3日 杭银发[2000]85号
浙价费[2000]79号
浙财农[2000]28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市(地)、县(区)农村信用
联社,各市(地)、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市(地)、
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农办)、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
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
[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
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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