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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杭银发[2000]85号 浙价费[2000]79号 浙财农[2000]28号颁布时间:2000-03-13

     2000年3月13日 杭银发[2000]85号                 浙价费[2000]79号                 浙财农[2000]28号 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市(地)、县(区)农村信用 联社,各市(地)、县(市、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各市(地)、 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委、农办)、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 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 印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 [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 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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