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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50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浙地税发[2001]5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 局、外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地税系统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会议的布置,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个人 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 负责。具体工作由稽查局牵头,税政、征管、法规等部门配合参加。   二、检查对象。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高收入行业 和高收入人员,重点是:   1、金融、烟草、民航、电视台、电信;   2、各种承包(承租)人、各类经纪人。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减重点检查对象,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检查时间。   被查单位和个人2000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或涉嫌偷 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内容。   1、代扣代缴单位是否认真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是否足额准确及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检查方法。   1、自查阶段。各地从6月1日开始进入专项检查阶段,先由选案领导小组根据 所在地具体情况,排出检查对象,由稽查局实施“责成自查”,6月底前结束。   2、重点检查阶段。重点稽查从7月份开始实施。由稽查局牵头,征管、税政、 法规等部门配合,对专项检查小组确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重点稽查,9月底前结束。   3、处理、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对稽查案件进行处理(案情简单的可在查 结后随时处理)。对一般性案件由稽查局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作出处理,对大要 案及疑难案件报地税局案审委员会审理后处理。处理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并针对检 查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建议,税政、征管等部门 要在此基础上做好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的修订、完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检查要求。   1、各地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重视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   2、各地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精心准备、密 切配合,按总局和省局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3、在查处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各税统查,提高工作效率,并要严格按 税收法规和税务检查工作规程实施专项检查,严格执法,坚决维护个人所得税征管秩 序。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应在10月25日前写出总结报告,报 各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5、各地可选择若干份逃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报 省局稽查局备案。   各地在专项检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各归口业务处室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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