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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规费[2001]9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浙地税规费[2001]9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我省自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 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经各级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养老基金的征收管 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征收率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继续做好养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希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建立由养老基金等构成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到改 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也是治国安邦之计。省政府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统一规 定了“地税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的养老基金收支两条线运行模式,各级地税 部门一定要再接再厉,采取有效措施,克服一切困难,继续做好养老基金征收管理工 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二、加强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结合 “税收宣传月”加强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全社会的养老保险意识,形成 “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局面,为养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加强考核工作。省局即将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统计与分析上报制度、通报制度、 考核奖励制度。希各地以巩固已经取得的征收率成果为中心,逐月分析征收率情况和 入库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将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向省局反馈。   四、自2000年度起,今后凡年度养老基金征收率达到90%以上的单位,可 发放相当于两个月工资总额的奖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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