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1]28号颁布时间:2001-03-14
2001年3月14日 浙地税一[2001]28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
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78号文件精神,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对
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提供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以承包或租赁等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而收取固定
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
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人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和其
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屑于从
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的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
者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承包者或承租者缴纳。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
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提供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
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承包者或承租者以企业名义发生的营
业税应税行为,其税款由企业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统一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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