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浙地税发[2001]2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直属二分局: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
月1日起施行。为了及时、全面、深入地学习、贯彻新《征管法》,现将《浙江省地
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的实施意
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附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使之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调
节收入分配的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现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
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地税机关
要把思想统一到新《征管法》的规定上来,要深刻认识到《征管法》的再次修订是顺
应时势的重大举措。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
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修订贯彻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怒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精神,强调了
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体现了法律公平的原则;同时,紧密联系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和
社会进步要求,在税收执法手段、税收征管基础建设、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规落
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这些修订将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产生重
大影响,全面贯彻落实好新《征管法》非常重要。由于新《征管法》开始施行时间距
颁布日期很短,而国务院发布新《征管法》的实施细则还要有一个过程,为此,全省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研究苦采取切实有效
措施,使新旧《征管法》衔接工作平稳过渡,做到既维护良好的地税执法形象,又有
效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指针,以贯彻落实新《征管法》为契机,结合整顿和规范
税收秩序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加速信息化建设,深化征管改革,加
强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三、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总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达成
共识,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税征管。同时,可成立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工
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或落实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征管法》的
宣传、贯彻、培训和政策研究工作,确保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有组织上的保证。
(二)领导重视,以身作则
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
实新《征管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政府、对广大纳税人极端负责的态
度,把贯彻实施新《征管法》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
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切实发挥领导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新《征管法》,
以实际行动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三)精心组织,宣传发动
各级地税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新《征管法》的学习、
宣传、培训活动,并注意避免搞形式、走过场的做法。在贯彻落实时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与当前组织收入工作相结合;二是与当前深化地税征管改革工作相结合;三是与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相结合。总之,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及早地做好
宣传发动工作,使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四、贯彻落实新《征管法》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先内后外、内外有别的原则开展新《征管法》的贯彻落实工
作。
(一)强化学习培训,严格依照新《征管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1、6月份,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省局已陆续编印的新《征管法》辅导读本和
学习材料,发至每名干部,自学为主、集中为辅,把学习新《征管法》作为今年税收
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所确定的基本制度、法定
职责和法律责任,以便在实际操作中严格依法办税。
2、全员培训,学细学透。各地先按省局要求派员参加统一的师资力量培训班,
再按自管原则组织培训,由本单位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要求培训后组织闭
卷考试,考试结果与年度考核工作挂钩,并记入公务员培训档案。最终目的是使全省
地税干部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新《征管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在实践中熟练地加以
运用。全省第一轮新《征管法》的培训工作要求于8月中旬前结束,培训情况以简报
形式及时上报省局。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后,继续按此方法进行下一轮的全员
培训。
3、学以致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地务必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坚决依
法办税,惩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变税收工作
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把税收征收管理、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推上一个新
台阶,对新《征管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严格按规定
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一些因时机不成熟没有修改或不具体、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力求准确严密。
4、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征管制度,认真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各地要对照新《征
管法》的条款开展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征管制度的清理工作,修订或废止与新
《征管法》有不一致的文件和文书。坚决杜绝应征不征以及擅自减、免、退、抵或提
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等行为的发生,并逐步建立新《征管法》要求的欠税公
告等制度。
5、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提高征管现代化水平。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新
《征管法》与建立新世纪之初全省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有机结合起来,加速信息化建
设,建立高效、协调运作的征管机制,保障税收收入,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将部门协税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新《征管法》明确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有义务协助征
税为契机,积极与这些相关部门联系,达成共识,积极探索部门配合协作的方式方法,
以便更好地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均应适时召开有财政、工商、银行、公
安、审计、法院、技术监督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新《征管法》座谈会,向他们介绍
《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商讨加强部门协作等问题。
(三)做好宣传和辅导工作,使广大纳税人知法、守法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征管
法》的宣传工作,要大张旗鼓、生动活泼地组织宣传报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
活动,采取多种方法,加大对新《征管法》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
人熟悉、了解新《征管法》,进一步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懂得
运用新《征管法》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宣传对象要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等用税人,面向所有纳税人,面向所有协护税
部门、单位等,把宣传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阶层。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
宣传内容要有所侧重。要宣传新《征管法》的修订背景,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其所
以然,并要重点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将省局统一编印的学习辅导材料发放给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单位以及部分纳税
人的基础上,各地应视实际所需,印制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分发给纳税人或由纳税
人自行索取。
2、宣传渠道和形式要多样化。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传统手
段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开展宣传。
一要发挥传统媒介的影响力。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
等媒介接触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加强宣传报道。可采取新闻形式、专刊或专题报
道形式,接受新闻媒体专题采访形式,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发表专题讲话形式等等。
二要发挥税务部门自身窗口的宣传功效。首先,要充分利用纳税人来办税服务厅
集中办税的有利条件,准备好新《征管法》的专题宣传小册子,敞开式地供纳税人自
行取阅,及时在电子触摸屏上添加新《征管法》的宣传内容,供纳税人查阅;在宣传
窗(栏)内张贴宣传标语等。其次,要充分利用各级地税网站开展新《征管法》宣传。
再次,可以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形式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尤其要将新《征管
法》的宣传与日常的办税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结合起来。
三要切实发挥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的服务功能、宣传功能和信息传播功能。要借
助于各种形式的纳税服务社会化组织,宣传新《征管法》。
3、巩固宣传成果,扩大新《征管法》影响面。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出台后,
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新《征管法》为主要内容、以全社会人员为参赛对象的有奖
知识竞赛。
(四)加强新《征管法》贯彻落实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在贯彻落实新《征管法》过程中,要为口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工作。调研
的重点是了解和掌握新《征管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或措施,
并及时向省局汇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各项涉税行为,各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是否按照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对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予以改正,以切实规范依法办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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