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浙地税征[2001]15号颁布时间:2001-05-18
2001年5月18日 浙地税征[2001]15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各市外经贸局(委),省地方税务局
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省各外贸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予你们,并结合我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2001年5月1日起,全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统一增加
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作为第四联,印色为红色。取消各
地原已根据购付汇业务需要而增设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业发票》的第四联,即
银行解缴联(DEPOSIT);各地原有根据实际需要而增设的该发票的其他联次
也相应地调整为:第五联提货联(LGMQADING),印色为黄色;第六联其他
联(OTHER),印色为绿色。
二、经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协商,各地原有库存未用的《国际货物运输
代理业专用发票》可过渡使用至2001年9月底止。有关单位需要办理购付汇业务
的,仍凭原发票的第四联,即银行解缴联(DEPOSIT)办理。
三、从2001年10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带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单位统一凭该发票的
购付汇联(FOREIGN EXCHANGE)办理购付汇业务;原有带银行解缴
联(DEPOSIT)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并由主管
地税机关限期缴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
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
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
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
号)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年5月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