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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37号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浙地税发[2001]13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了尽快适应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称WT0)规则,省政府要求省级机关在遵循 法制统一、非歧视性、公开透明的原则下,对现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 政策措施(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工作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局决定全面清理地方税收 政策法规(包括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发布的涉及税收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 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及具体操作办法等)。这项工作时间紧。专业性强, 涉及面广,责任重大。现就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计划,确 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认真学习、研究、理解和把握WTO协定和我国所作承 诺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地方税收政策法规逐一对照检 查,认真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二、对现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分类清理,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一)凡与我国对外承诺和WT0协定不相一致的地方税收政策法规,要一律按 照国家现行有效的规定予以修改;国家未作规定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需要予以废止的,既可以对整个文件予以废止,也可以对该文件的个别条 文予以部分废止;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提出具体的内容或意见。   (三)对颁布时间早,实质性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要求的地方税收政策 法规,或者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WT0协定不一致需要作重大修改,原 则上全部予以废止;对需要重新制定的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应重新报请立项后按规定 程序发布。   三、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清理意见应以各级地方税务局为主提出,涉及党委、人大、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做好汇报沟通工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各 部门应当协商后分别提出清理意见。   四、每个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应按附表所列内容填写清理意见。请各县(市、区) 局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12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表上报省局 法规处。不需要废止或修改的,也应填表说明。   五、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各市局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按发文单位和时间顺 序在2002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局法规处。省局将据此健全和完善浙江省地方税 收法规数据库。 附件:《地方税收政策法规清理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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