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135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浙国税流〔2001〕13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规定的水泥的30%利废比例,是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在 生产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总量与各生产环节投入的原料总量之比。投入原 料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中间产物不能列入计算比例。投入原料不包括作为燃料的无烟 煤,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也不得计入综合利用资源总量。投入的综合利用资源 总量和投入的原料总量按全年累计数计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初次认定时,计 算时间至少应包括从认定申请日算起的连续前6个月。   二、对实行统一核算的风力发电公司设在各地的风力发电场仍按原定额税率预征。   三、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的单位在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 及时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应取得 企业所在地墙改工作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并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   四、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对不同原料配方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 应独立计算,并建立规范的原始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   五、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从取得《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 用产品、项目,可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六、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材料;   2、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附表1)、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附表2);   3、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      2001年12月1日  财税[2001]19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油及其他产品。   (二)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三)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 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 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自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 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附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二)混凝土空心砖;   (三)烧结页岩砖。   二、砌块   (一)混凝土小型砌块;   (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三)石膏砌块。   三、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一)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二)纤维水泥板;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五)钢丝网架夹芯板;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七)金属面夹芯板;   (八)复合墙板。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 准砖/年)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 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 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 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 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 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三、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一)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 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 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 -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 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 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 程明年初颁布。)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