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139号颁布时间:2001-12-24
2001年12月24日 浙国税流[2001]139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
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在2001年
12月31日前,完成所属加油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在200
2年1月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上报市局,市局汇总后,于1月10前上报省局(流转
税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1]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
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
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
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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