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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1]53号颁布时间:2001-09-07

     2001年9月7日 浙国税所[2001]5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在经营所 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库。其所缴纳的税款由总公司汇总纳税时凭完税凭证 统一办理税款抵扣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 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 集团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该集团公司所 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 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 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 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 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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