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7-04
2001年7月4日 浙国税流[2001]6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30号)
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饲料企业免税项目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现就有关加强对饲
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1、对已审批过的免税项目,饲料企业每年应凭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意
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
予免税。
2、已被有关部门查实使用违禁药物的饲料生产企业,应立即取消其免税资格。
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省局要求,加强对饲料企业免
征增值税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免税照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