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2000]106号颁布时间:2000-04-11
2000年4月11日 浙地税[2000]10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
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的,从变更年底起应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2000年底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期作,要按照文件要求抓紧抓好,全部
鉴定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关数据徉纳入税源分析报告,
按时向上级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38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