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2000]260号 浙总工财字[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11-15
2000年11月15日 浙地税二[2000]260号
浙总工财字[2000]50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
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省产业(厅、局)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向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全国统一标准(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
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
知有关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