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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0]198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金市地税政[2000]198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1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 地税二[20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 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根据金 市地税政[2000]157号《金华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按6%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的个人所得税定额。   六、各直属分局对照政策,认真做好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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