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各纳税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纵横驰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9
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验证时间
全省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至2000年
底结束。具体时间及工作进度等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视情况自行安排(市内各区是否
统一由市级地税局确定)。
验证范围
1、凡是2000年7月底前,在我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等其他有关部
门批准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对外出经营业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其办理验证手续。
2、部分地方因涉及行政体制改变的,如丽水市、绍兴等,新变更的税务登记证
可不需验证。
3、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办登记不发证外,其他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
税人,都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此次验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