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各纳税户: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纵横驰细则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00年9 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验证时间   全省2000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至2000年 底结束。具体时间及工作进度等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视情况自行安排(市内各区是否 统一由市级地税局确定)。   验证范围   1、凡是2000年7月底前,在我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民政等其他有关部 门批准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对外出经营业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其办理验证手续。   2、部分地方因涉及行政体制改变的,如丽水市、绍兴等,新变更的税务登记证 可不需验证。   3、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或只办登记不发证外,其他尚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 税人,都应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关于此次验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 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 登记证件。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