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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本级门征综合税(费)带征率的通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  市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门征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研 究对市本级门征开票点的最低综合税(费)带征率作相应统一,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金华市本级税目税率及综合税(费)带征率 税目  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率  综合税(费)  带征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装卸运输   3%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2%    三、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2%    房产租赁(不含房产税)   5%   3%    四、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2%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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