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市本级门征综合税(费)带征率的通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颁布时间:1998-04-16
1998年4月16日 金市地税征[1998]101号
市直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门征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经研
究对市本级门征开票点的最低综合税(费)带征率作相应统一,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于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金华市本级税目税率及综合税(费)带征率
税目
征税范围
营业税税率
综合税(费)
带征率
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装卸运输
3%
3%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2%
三、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2%
房产租赁(不含房产税)
5%
3%
四、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2%
五、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