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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3号颁布时间:1997-10-27

     1997年10月27日 平国税告字23号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现就规范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作如下公告: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 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凭货物入库单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企业在抵扣联背面 加盖"已验收入库"印章(由企业按样章规格自行刻制),并如实填写"已验收入库"印 章内的内容。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 期进项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的 货款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抵扣联背面加盖"已付款"印章(由企业按 样章自行刻制),并如实填写"已付款"印章内的内容。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 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货款若通过现金结算 的,需提供协议书(合同)和有关结算凭证,并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稽核后,其 进项税额方可申报抵扣。   三、企业购进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比照商业企业规定执行。   四、企业加盖印章的抵扣联,如属弄虚作假,即实际未验收入库和实际未付或未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而申报已验收入库(工业)或已付款(商业)并抵扣销项税额的, 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除按规定补交税款外,处以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同 时对其申报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转出),以后即使支付了款项,均不 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纳税抵扣。   五、企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 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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