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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1997年十三号公告

平地税告字(97)13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平地税告字(97)13号 为了加强营业税收管理,方便广大纳税人执行工农业税税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 地税一「1997」28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特作如下公告: 一、对引水工程公司将水从水库引向水厂所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航运公司将船舶连同公司船员提供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全额 按“效能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在对电信部门向公用电话亭等代办单位收取的话费,若代办单位按扣除手续 费、服务费以后的余额上交给电信部门,结曜部门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对经营溜冰、游泳、鱼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 税。 五、对经营按摩、桑拿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六、转让进出口货物配额权所取得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七、企事业单位因无力还贷原因,将其抵押的房产所有权移归放贷单位所有,对 该单位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确定。 八、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在收取预收款时代其它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 应并计预收款计征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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