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7)12号颁布时间:1997-06-03
1997年6月3日 平国税告字(97)1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根据浙国税(97)60号“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和温国税政(97)
118号“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检年审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 我局决定自
即日开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年检年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
认真执行。
一、年检年审的对象
凡属1997年3月31 日以前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是本次年检年审的对象(包
括已经县国税局审批核定征收类别的一般纳税人)。
二、年检年审的标准
96年销售额100万以上的,或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
确核算并提供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或96年销售额
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能够按照税务机
关的要求使用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
料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为合格。否则限期整改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年检年审的时间和步骤
1、凡属年检年审对象的一般纳税人自即日起到县税务局征管分局各办税中心
(服务厅)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报告表》,如实逐栏填写于6月15 日前
送交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在昆阳办税中心办理涉税事务的一般纳税人将《报告
表》送交平阳县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务的一般纳税人将
《报告表》送交平阳县税务师事务所及各办事处)。
2、县税务师事务所或县会计师事务所在6月25 日前对送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年检年审报告表》进行审核,签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税务局审批。
四、年检年审的有关规定
1、对年检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副本上粘贴年检年审标志,并
在专用发票购领证上加盖“97验证”印章。
2、对限期整改的一般纳税人。应督促其签订整改责任书,整改期间暂不粘贴年
检年审标志,在专用发票、购领证上加盖“限期整改”印章,并注明整改期限,整改
期满合格的,可粘贴年检年审标志,在专用发票购领证上加盖“97验证”印章。
3、对年检年审不合格或整改且仍不合格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且当年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将立即收回专用发票购领证及增
值税专用发票,对其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应缴增值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4、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年审的一般纳税人,视同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7月1日起不再办理年检年审手续。
特此公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