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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九八年建帐建册工作的公告

平国税告(98)31号颁布时间:1998-01-06

     1998年1月6日 平国税告(98)31号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执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现就九八年度建账建册及其 他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元月十五日前,所有纳税人须持税务登记证、发票购领证、全套财务印章和 会计帐簿,到所属办税服务中心(服务厅)办理九八年度建帐建册登记手续,申请核 发新的发票购领证(敖江、水头地区纳税人到第二、四稽查中队办理),个体须申请 购领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卡凭以纳税。   二、C 类纳税人使用万元版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由县第一税务师事 务所及其办事处代管监开。   三、各纳税人九八年如启用新帐薄,须携带九七年的总账、明细帐到办税服务中 心(服务厅)审核。   四、纳税人未按规办理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的,一律停止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未设置帐薄(已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户除外)和未按规定期 限缴销发票、办理建帐建册的,各办税中心(服务厅)责令其在元月二十日前改正, 逾期来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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