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平国税告(97)22号颁布时间:1997-09-11
1997年9月11日 平国税告(97)22号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现就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供电局和邮电局等汇总纳税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15日内、年度终了45日内须向县国家税务局税政科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
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接受县级国家税务局监督检查。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基金会)不论有无金融许可证,都要向县国家税
务局各办税服务厅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已经县局批准实行汇算清缴的
企业,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未经县局批准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一
律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按营业收入预征3%的所得税。
三、帐证健全,要求实行汇算清缴的企业,于10月20日前向县国家税务局报
送(企业所得税汇清缴申请表)(须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和97年1-9月份会计
报表,由县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确定。
四、对中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视同滞纳行为处
理,除责令其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