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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纳税检查的公告

平国税告45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平国税告45号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精神,按 照上级局要求,决定在12月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凡属 纳税人违章行为,由纳税人自查并补充申报纳税。现对纳税人自查的有关要求公告如 下:   一、自查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必须在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自查的内容   1、自查98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2、是否有销售未开发票;   3、取得进项发票填写是否规范;   4、取得进项发票工业企业是否已入库,商业企业是否已付款;   5、进项发票是否虚开;   6、进项发票是否“飞过海”;   7、在产品、库存产品、原材料是否帐实相符。   8、是否如实开具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是否存在无进货虚开收购发票 抵扣或虚开进项金额申请抵扣。   三、自查结果处理   纳税人必须将自查中发现的销售未开发票、虚开进项发票等违章行为自行进行会 计科目调整,并于12月15日前向县国家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中心)补充申报纳 税。对未能自查补报的,经后质询后限时整改。逾时未纠正的,由稽查局严肃查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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