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国税流[2000]215号颁布时间:2000-12-26
2000年12月26日 浙国税流[2000]215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
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
精神,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对2000年12月1日以后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
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必须通过高速认证系统认证,凡认证不符的,不
得作为退税凭证,并由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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