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
浙国税稽[2001]2号颁布时间:2001-01-12
浙国税稽[2001]2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系
统岗位职责制度》(国税发[2000]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省局联系。
一、为了切实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工作效率,发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
保证协查信息系统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开通运行,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行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在协查信息网络测试的基础上,
继续做好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我省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顺利
运行。
二、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
法》的要求进行协查系统的操作管理,保证协查系统安全运行。
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协查工作的需要,可设置一岗多人,一人多岗,
但必须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防止因岗位职责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
四、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的系统工程,各
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努力工作,狠抓落实,
确保协查信息管理系统顺利投入运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和《协查信息管理
系统岗位职责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0]21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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