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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省级自定审批项目的通知

浙国税办[2000]84号颁布时间:2000-04-29

     2000年4月29日 浙国税办[2000]8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 率,经研究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对省局自定审批项目作如下调整:   1、原浙国税计[1998]86号文件中关于缓缴税款的审批,改为企业第一次缓缴税 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由市县局审批,500万元以上,二个月以内的由县(市) 局审批,二至三个月的由市地局审批。   2、原浙税一[1994]41号文件中关于民政福利企业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先征后返, 下放市县局审批。   3、原浙国税一[1995]62号文件中关于林业企业3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下放市县局审批。   4、原浙国税发[1994]192号、浙国税二[1998]65号、67号、浙国税所[1998]228 号文件中关于税前列支项目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批(如弥补亏损、财产损失、 银行和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及单项固定资产发生的   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改为税前列支项目单 项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局审批;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 批。   5、原浙国税所[1999]4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 资产,租赁费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审批,改 按第4项审批权限办理。   6、原浙国税所[1999]43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坏账损失单笔金额在10万元 以上的审批,改按第4项审批权限办理。   7、原浙税二[1994]63号文件中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办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业企业、新办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三废”利用企业的减免所得 税,下放市县局审批。关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校办工厂、老少边穷地区年减免所得税金 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审批,改为年减免所得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 县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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