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0]6号颁布时间:2000-02-21

     2000年2月21日 浙国税进[2000]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 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号)的要求认真组 织开展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算任务。 省局届时将在各地清算的基础上进行抽查。 二、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老外商投资企 业),列入1999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范围;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 税登记手续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按浙国税进[1999]34号文关于“自1999年1月1日起,外商投 资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由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移交出 口退税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要求,199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 清算工作由各地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 四、对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企业经营不申报退税、不向供货 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出口业务,以及供货企业提供货源不按规 定开具发票、未申报纳税的业务(以下简称“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各地应严格按 照有关文件要求,一并认真清理核实。对查出的“不征不退”出口业务,发函至供货 方征税机关调查落实征税情况。 五、对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等骗税多发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各级退税机关要 求出口企业自行负责调查举证,并对举证材料的真伪负法律责任,具体按浙国税进 [2000]4号文办理。 六、各市、地国税局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 告连同总局要求报送的5张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