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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颁布时间:1999-05-31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 到10月底,对所有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车船使用税的外),必须在1999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 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 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 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 发票;需要填开发票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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