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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52号颁布时间:2000-03-14

     2000年3月14日 浙国税所[2000]5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 [2000]8号)文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 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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