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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0]74号颁布时间:2000-04-24

    2000年4月24日 浙国税流[2000]7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从2000年1月1日起,有关福利企业增值税的先征后返手续由县、市国税局办理, 省局和市、地局不再办理审批手续。请各市、地局在次年的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福利 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批情况汇总(包括户数及税额)上报省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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