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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浙国税进[1999]82号颁布时间:2000-01-11

   2000年1月11日 浙国税进[1999]8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 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1.各级退税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省局今年9月以来下发的浙国税进 [1999]54号和6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防、反骗税宣传力度,提高出口企业防范骗 税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把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关。凡对本地区 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汕地区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购入,并从广东省所 属口岸报关出口的敏感货物,必须对其严格审核,若发现其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发函 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单证、海关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 可办理退税。凡发函未回函或回函内容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2.各级征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的领、用、存管理, 加大对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其进项增值税发票的稽查力度。在开具专用税票时,应严 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 通知》(财税字[1996]8号)的规定执行,以堵塞通过我省生产企业套开、转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途径。 3.各级退税机关对本地区已发生涉嫌骗税案件和线索的,务必彻底查清,绝不 能姑息纵容,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局,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 知》(国税发[1999]2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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