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所[2000]14号颁布时间:2000-01-20

     2000年1月20日 浙国税所[2000]1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 接到文件后,应对中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弄清投资额、国产设备所占 的比例及投资的年份等情况。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