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1998]448号 浙财综[1998]153号颁布时间:1998-11-04
1998年11月4日 浙价费[1998]448号 浙财综
[1998]153号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我省国税系统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浙国税征[1998]76号)
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统一发票面本费标准见附表。印有企业名称的企
业专用普通发票工本费际准由市(地)国税局报同级物价部门按印刷成本加不超过10%
差率核定。
二、以上标准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供应部门收费前向
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临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支情况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年审。
此复。
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表二: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附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品 名 规格(cm) 单位 工本费标淮
中文四联专用发票 120×220 元/本 12.90
中文七联专用发票 120×220 元/本 19.20
中英文、民族文字四联专用发票 130×220 元/本 13.40
中英文、民族文字七联专用发票 130×220 元/本 19.50
中文四联电脑专用发票 140×240 元/份 1.80
中文七联电脑专用发票 140×240 元/份 2.50
附表二:普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
品 名 联 次 单 位 工本费标准
货物销售发票 3 元/本 4.80
货物销售发票 5 元/本 6.6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3 元/本 4.2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1000元) 3 元/本 4.20
商业零售统一发票(500元) 3 元/本 4.20
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3 元/本 4.80
矿产品销售发票 3 元/本 4.80
矿产品销售发票 4 元/本 5.50
竹木材销售发票 4 元/本 5.50
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发票 6 元/本 7.70
书刊销售发票 3 元/本 7.60
新华书店零售发票 3 元/本 4.20
汽车销售发票 5 元/本 6.60
机动车维修发票 3 元/本 4.80
工业加工修理修配发票 3 元/本 4.80
居民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元/份 0.20
普通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元/份 0.40
大用户电费发票(电脑票) 3 元/份 0.50
收购统一发票 3 元/本 4.20
农产品收购发票 4 元/本 6.00
农产品收购发票 6 元/本 7.60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4 元/本 6.00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6 元/本 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