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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6]41号颁布时间:1996-03-11

     1996年3月11日 浙政发[1996]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省今年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征管制度,确 保全省农业税征收任务和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现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我省农业税征收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全省征收农业 税现粮4亿公斤,各地必须确保完成,不得用代金抵交。征收的粮食品种不定比例, 鼓励农户用早稻一季完成农业税任务。农民交纳的农业税现粮与定购粮一样享受粮肥 挂钩的优惠政策,但不享受价外加价补贴。 二、根据我省确定的今年定购内早稻收购价格水平,征收的农业税现粮,计税价 格为每50公斤早稻谷64.26元。粮食部门在代征农业税时,按此计税价格代征; 现粮的品质差价和品种差价,应结算找补给农民。 三、按规定允许征收代金的地方,征收代金的标准为每50公斤68元。对贫困 山区等经济困难地区的纳税农户,按以上标准交纳代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政府批 准,可适当降低代金的征收标准。 四、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粮食部门 要及时向同级财政回笼税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一定的代征费用。 五、今年农业税计税价(含代金)高于去年计税价(含代金)部分,即今年农业 税现粮计税价格和征收代金标准高于去年水平而增加的收入,由各市、县纳入农业发 展基金,可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扶持发展粮食生产。 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领导,粮食、银行、公安、司法 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开展工作,保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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