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维修服务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83)财税外字第020号颁布时间:1983-02-11
1983年2月11日 (83)财税外字第020号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税一(1982)640号来文收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设立维修服务站,
主要是为其产品提供保修服务,除了承担维修用的设备和免费提供零配件以外,
还承担开办费、维修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手续费)等,并不提取利润,也不分取
维修服务收入。对对可仍按照总局1982年6月15日(82)财税外字第66号通知的规
定,不按合作经营企业、也不按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内地营业机构场所对待,不
进行登记征税。但对代销的零配件,则应扣缴销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如果其价
格不高于一般进口价格,比我方自购进口零配件有利,也可以从宽掌握,除了征
收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外,不再征税。对维修服务站可按国内企业的有关征税
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