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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9]241号颁布时间:2009-10-28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宁地税发〔2009〕126号)收悉。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普通住宅按取得收入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按取得收入的4%预征土地增值税。
此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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