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9]115号颁布时间:2009-04-21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