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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11号颁布时间:2009-04-16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1)对国家税务总局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总局有关协议供货的管理规定实施采购。因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等原因,确需采购超出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总局核准授权。
    (2)对总局协议供货以外项目,在税务总局未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前,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集中采购。如无法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对未标注适用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上报省局组织集中采购;对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即强调执行中地域性)的项目,如“供暖锅炉、变配电设备、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项目,省局授权各地依法组织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含)——500万元的,由省局组织集中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2、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各单位要逐步加大对工程项目的部门集中采购力度,对达到基建工程立项标准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数据统计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及统计信息年报中。各级应在按照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说明书中,对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予以说明。
    3、关于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采购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09-2010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30万元、工程60万元。
    4、关于节能环保产品采购
    各单位采购属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下发的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无论是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还是自行或委托采购的产品,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环保产品优先采购的相关规定。
    为方便基层采购,省局已将环保、节能产品清单,以及协议供货目录内产品的政策类型标注信息,发布在省局FTP政府采购目录下,并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予以更新。请各单位予以下载,并在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时进行查询、对照。
    5、关于跟标采购
    为了进一步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省局将定期公布总局及省局统一组织的下级单位可跟标的集中采购项目及合同内容等信息,各单位可及时予以下载、查询(下载路径:省局FTP/财务处/政府采购/跟标采购)。各级国税局需要跟标采购的,应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委托)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逐级上报省局或经省局转报税务总局办理申请跟标采购手续。
    6、关于进口产品采购
    各级单位采购进口产品时(包括总局协议供货目录内的进口产品),必须严格遵照总局规定,履行进口产品采购报批程序,并按照规定将采购结果及合同签订情况经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统一报财政部备案。
    7、关于采购备案管理
    对于采购时因故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产生或聘请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情况,由各单位于评审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局;其余按规定须履行备案管理的事项,由各单位收集所属单位情况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局备案。备案时须统一填写《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备案表.xls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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